大理寺是古代一个官署名,专门负责刑狱案件的审理。秦朝设置廷尉,掌管司法,历代沿置,有时改称大理,至梁、陈与北齐开始加“寺”字称为大理寺。大理寺于清朝光绪32年改称为大理院,其名沿用至民国。民国中期,易名为最高法院。其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,是全国最高的法律机构。 大理寺是中央的审判机关。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,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,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,造成不少冤假错案。为了使刑狱汇总,始置大理寺,作为复审机关。唐朝的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、京师徒刑(强制服劳役)以上案件以及州县呈报的疑难案件。有大案要案,大理寺、刑部和御史台要派人联合审案,叫做“三司推事”,即“三司会审”。北宋前期降为慎刑机关,负责地方上奏案件,内部无刑狱设施,不管犯人的审讯事宜;宋神宗时始设大理寺狱掌管京师诸司刑事案件的审判。大理寺作为宋朝中央最高审判机构,在宋代的司法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。明清以前,大理寺权较重;明清以后,大理寺虽仍为“三法司”(其余部门为刑部、都察院)之一,但主要权力逐渐转向刑部。 大理寺一般设有大理寺卿一人,正三品;大理少卿二人,从五品至三品不等;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,七品至正四品不等;寺正直接审理案件,从七品至从五品不等。一般常见的寺官还有评事、主簿、录事、司直等。 南宋初年,大理寺曾参与陷害民族英雄岳飞。
掌管刑狱的官署。 秦 汉 置廷尉,掌刑辟。 北齐 设大理寺,历代至 清 皆相沿。 明 清 与刑部、都察院为三法司,会同处理重大的司法案件。参阅《隋书·百官志中》、《清通典·职官五》。
古時掌管刑獄的官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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