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 代推行免役法时,由当役人户按等第交给官府雇人代服徭役的费用。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五》:“凡当役人户,以等第出钱,名免役钱。”参见“ 免役法 ”。
载请注明:转载自字词网 [https://www.zici5.com/]
本文地址:https://www.zici5.com/cd/KPMaKJhv.html